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史天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昌,辽宁大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雅娟,女,****年**月**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雅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沈阳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