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树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68872167B

负责人:陈新红

住所地:南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树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的(2021)豫13民终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规定:被告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树凯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160.94元,被告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九十日内将契税等办证手续交到方城县房管局,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元。因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人周书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8月3日,前往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盛君临天下小区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发现该小区楼盘系“问题楼盘”,引起一系列问题政府正在统筹解决中。

四、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方城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下发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对申请人周树凯购买的君临天下小区2号楼1单元11层1-1101号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该部门回复,该房屋不具有登记办证条件,土地处置查封状态,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申请首次登记。以上,导致办理未果。

五、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君临天下小区有房产的信息,本院予以核实,上述房产为小区公共所有,非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

六、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经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树凯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9160.94元和办理案涉房产的产权登记,均未能实际执行到位。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线索,本院继续或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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