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住所地东京城林业局振兴大街。
法定代理人:曹玉友,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鹏,男,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中亮,男,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朱德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京城镇振兴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东林公安局)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林公(东)行罚决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执行人东林公安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朱德刚应缴纳的行政罚款900元以及过期不缴纳加处罚款900元,共计1800元。2017年12月23日17时35分,朱德刚和夏红军在东京城林业局振兴路大福鸡手王串店门前,因琐事结伙将李元国殴打,20时许,李元国在东京城林业局小华联超市购买了菜刀和擀面杖,去东京城林业局民安小区6号楼2元店麻将厅找夏红军、朱德刚报复,李元国在麻将厅门前用菜刀将夏红军砍伤。
2018年1月14日东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朱德刚给予行政拘留14日并处900元罚款,但朱德刚至今仍未缴纳行政罚款,2018年7月17日因朱德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东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其行政罚款缴纳进行了催告,催告十日后朱德刚仍没有履行缴纳行政罚款,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朱德刚承担。
东林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如下的证据:1、行政处罚决定书;2、情况说明、行政罚款(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1800元)计算明细;3、受案登记表;4、朱德刚户籍情况说明;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6、催告书及公告送达照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德刚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东林公安局对朱德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所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审查符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执行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东林公(东)行罚决字〔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即对朱德刚依法处以罚款900元及加处罚款900元(每日3%,最高不超过本数),共计18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朱德刚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