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涛,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璐,男,汉族,38岁,住河南省平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涛与被告王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涛的委托代理人年万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海涛诉称,其与被告系熟人关系,2019年春节后,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原告挖掘机在被告的工地施工260个小时,双方约定租用挖掘机每小时240元,合计费用62400元未付,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该欠款的欠条一张,后经其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为此,特请求被告付清欠款62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春节后,被告王璐租用原告张海涛挖掘机,2020年1月22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王璐向原告张海涛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钩机260个小时(每小时240元),共计62400元,王璐,2020.1.22”被告王璐并在欠条上按了手印,该欠款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62400元,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款为凭,应当予以采信和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张海涛款624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王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崔新民 人民陪审员  王春凤 人民陪审员  黄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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