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南150米路西。
负责人:石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济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一审原告):付爱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爱军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民初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