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琴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申请人:郭春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琴英与被申请人郭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赣0791财保107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春华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证号:赣(20**)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0号)的房屋予以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琴英因与被申请人郭春华达成和解,故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琴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琴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春华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证号:赣(20**)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0××××0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孙琴英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合同编号:2020042702221)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