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云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盛世佳苑*栋*。 被执行人陈小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武冈市辕门口街道办事处资云村*组*号。 被执行人凌伟庄,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泰安社区松林路*号*栋。 被执行人田富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隆回县鸭田村镇周家段村*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葵与被执行人陈小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81民初31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云葵执行人陈小华等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581民初313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