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高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原告迟某与被告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迟某因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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