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窦桂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柏树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王立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和平村丰收屯。
审理经过
原告窦桂霞与柏树海、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原告窦桂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窦桂霞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窦桂霞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德羽 人民陪审员 韩丽娟 人民陪审员 程方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