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张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保全人:叶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现住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2020)皖1525刑初字第97号-48查封令中,异议人张某对本院查封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21年3月9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张某参加了听证。因叶某某在监狱服刑不能到庭参与听证,本院已庭前通知其提交书面意见,叶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异议人张某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房屋。事实及理由:霍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5执保177号,查封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该×室房屋与叶某某无任何关系。

异议人张某购买后进行装潢且实际居住的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该处房屋的购房合同系异议人与该小区的开发企业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欠款系异议人出具欠条。

针对异议人拖欠房屋购房款,2020年7月13日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叶集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4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申请人支付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价款589600元,并以589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价款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请求情况 无论是合同签订、欠条出具均系异议人的行为,该处房屋与叶某某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异议人履行给付房屋价款义务。且该处住房为异议人及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一处住房,如处置此处住房,将会导致异议人及家人居无定所。申请人认为,如继续查封、处置,将严重损害异议人合法权益。一方面将导致房屋被处置,异议人及子女无家可归;另一方面异议人还要给付开发商购房款本息。这样的处置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认为,扫黑除恶对异议人及孩子这些无辜的群体,应当体现政府的温度,也应当依法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异议人及子女最基本的生存权。

据此,特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六安市叶集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叶某某因犯参加xxxxxxx罪、xxxx罪、xxxx罪、xxxx罪,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皖1525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主文第二项:被告人叶某某犯参加xxx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04)霍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中以xxxx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20)皖1525刑初字第97号-xx查封令,决定对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随案移送清单》中未实际查封的×小区×栋×单元×室实际持有人为叶某某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12月10日起到2023年12月9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皖1525执保177号。

2020年8月17日,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504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辩称,购房款已经由爱人(叶某某)付给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彭某某,不欠购房款。判决书查明的事实:2017年6月30日,张某向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叶集×小区×栋×单元×室房屋一套,面积197.11平方米,总价款589660元,全额欠款,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张某向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一张欠条。之后,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向张某交付房屋。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付清六安市鑫友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589660元,并以58966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

另查明,叶某某在叶集步步高小区开发时,叶某某投资30万元给彭某某,投资款双方没有结算,叶某某购买了×小区×栋×单元×室房屋一套,交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彭某某同意张某出具欠条。叶某某在叶集怡情尚都公寓512室购买了一套房屋,由张某对外出租。

再查明,2003年6月6日,张某与叶某某登记结婚。张某系六安市叶集区张某男装店的个体工商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张某与叶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张某未提供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案涉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20.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故异议人张某的异议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张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庆珍

审判员  朱佳圣

审判员  桂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芯彤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