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迎宾路社区居委会迎宾路37号。
主要负责人:张哲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政,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湖南银联(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田文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英,系田文思妻子。
被告:肖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告:临澧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金宝路社区居委会龚家塝组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冯朝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与被告田文思、肖英、临澧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2021年6月24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26元,减半收取556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