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梁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刘义元,住北京市怀柔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北控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