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顺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常运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常希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顺先与被告常运岭、常希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顺先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运岭、常希增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顺先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常运岭、常希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顺先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顺先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