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正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阳天路18号综合楼1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N3T97A。

法定代表人:王宇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运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勇,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民峰瓶盖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岩经济开发区江口中小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L11383687J。

投资人:杨利民,厂长。

被申请人:杨利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岩经济开发区江口中小园区内。

被申请人:杨茹翕,****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黄岩经济开发区江口中小园区内。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正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民峰瓶盖机械厂、被申请人杨利民、被申请人杨茹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皖0207民初493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民峰瓶盖机械厂、被申请人杨利民、被申请人杨茹翕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正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民峰瓶盖机械厂、被申请人杨利民、被申请人杨茹翕20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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