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本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鸣,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魏远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石本平与被执行人魏远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01民特6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魏远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本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45360.84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魏远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义务后果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远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魏远斌除零星存款外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向案外人了解其应得工程款,案外人章学磊向我院提供2020年12月已向被执行人魏远斌付清应得工程款相关材料。 四、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魏远斌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石本平,并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魏远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