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鄯善县绿丰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双水磨分理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高玉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青河县福生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河县阿格达拉镇创业南路农副产品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鄯善县绿丰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新4325财保1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河县福生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2月2日-2022年12月1日)。鄯善县绿丰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河县福生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鄯善县绿丰农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