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詹泗路岗头村口。

法定代表人:刘红艳,经理。

被执行人:王福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周福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薛万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4421民事调解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要求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支付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借款371000元及利息,因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财产情况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6月7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名下银行账户有46818元存款,周福灵、王福军自交120000元,全部由申请领取。

2、查明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名下无股票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名下无证券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名下无网络支付机构存款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王福军名下登记有豫H×××××福田牌汽车一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

6、查明周福灵、王福军在武陟县龙源国际新城20号楼东3单元2层西户,证号:武房权证龙字第××号有房产,已查封,双方当事人私下正在协商,申请人申请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查封届满前一个月由你书面申请续封,逾期由你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7、申请人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以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周福灵、王福军、薛万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陟县宏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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