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秀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系白秀明之女。
申请执行人:郭贵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贵祥与被执行人白秀明、白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秀明、白璐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帐户存款不服,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秀明、白璐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拉走其货物己抵顶债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超过两年,本案应终止执行,解除冻结。
申请执行人郭贵祥称,拉货时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璐未明确货物抵清债务。法院在本案执行期间,于2021年5月10日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7238元,仅主张20000元。关于时效问题,申请执行人一直电话催要,有通话记录为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3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郭贵祥与被执行人白秀明、白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秀明支付申请执行人郭贵祥货款27238元、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晋0321执5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璐在山西平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庄支行的银行帐户存款5595.30元。当日,本院主持双方调解,本案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723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7238元,余款20000元,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白秀明、白璐自2021年5月10日起,每月15日之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250元,如未按此协议履行,则按原判决执行。嗣后,被执行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申请期限,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并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贵祥与被执行人白秀明、白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当事人己就执行事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执行人再以本案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提出异议,于法无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白秀明、白璐所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贾力人民陪审员刘满峰人民陪审员张彩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晓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