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传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朱传乐妻子。
被告:朱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传乐诉被告朱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原告朱传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英群经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朱传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朱传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