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元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225531822D。 法定代表人:吴彦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县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武阳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5611204592。 法定代表人: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熹东,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元有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昌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漳县欧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元有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催缴后仍不予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元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魏淑梅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任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明生 书记员 张咫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