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渝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雄,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平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佳云,重庆川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渝安因与被上诉人高平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渝安上诉主张其于2015年5月19日所出具的25万元借条中包含了案外人叶春绿、魏万云所出借款项。而高平丁于一审庭审亦有陈述其向杨渝安所出借多笔借款中包含叶春绿、魏万云出借款项及杨渝安所支付利息中部分包含应付叶春绿、魏万云的利息。而二审审理期间,杨渝安也举示了《借条》、《还款协议》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鉴于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对于2015年5月19日由杨渝安所出具的25万元借条是否包含叶春绿、魏万平所出借款项以及杨渝安向高平丁支付的款项中是否包含向叶春绿、魏万云支付的利息均存在合理怀疑,需追加叶春绿、魏万元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情,故本案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渝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