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聂XX,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集结地小吃中心,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经营者张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聂XX申请执行铜仁市碧江区XX集结地小吃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民初248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集结地小吃中心支付申请执行人聂XX工资781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及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集结地小吃中心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XX集结地小吃中心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付清7878元,申请执行人聂XX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协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1)黔0602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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