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河滨南路。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华,男,汉族,1968年生,本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松,男,汉族,1985年生,本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张卡莎,女,汉族,1980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申请人:令狐静,女,汉族,1983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卡莎、令狐静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于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发出(2021)黔0322民督9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卡莎、令狐静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令狐静提出异议,认为在本案纠纷中,作为担保人,不应当与借款人张卡莎同样承担还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黔0322民督9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209.18元退还申请人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