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洋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王英镇隧洞村蔡公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9401304813。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蔡洋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的(2017)黔062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洋洋应缴纳罚金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洋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自2021年5月14日开始,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蔡洋洋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蔡洋洋微信有共计221.37元被本院冻结和划拨,其余银行账户金额共计不足20元,因金额较小没有冻结和划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洋洋限制了高消费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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