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从江翰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刚边乡银平村。
法定代表人:李雪飞。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3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从江翰林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从江翰林建材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0000029XXXXXX账户内存款CNY15073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宏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