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继科,男,****年**月**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以乌新检二部刑诉[2020]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继科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白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继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4日2时47分,被告人王继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白色×××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府前西路华都景盛苑小区路段时,民警进行酒精快速排查时其开车闯卡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王继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王继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辩称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继科的供述和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继科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继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4日2时47分,被告人王继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白色×××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米东区府前西路华都景盛苑小区路段时,民警进行酒精快速排查时其开车闯卡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王继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王继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继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继科的供述和辩解、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王继科的身份信息、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新交司鉴中心(2020)法毒鉴字第AJ-09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继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检查,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继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继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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