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鸿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广东省阳西县沙扒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波。

审理经过

原告欧鸿章诉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鸿章,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欧鸿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商品房权属到原告名下的违约金15933.69元(即从20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共443天)。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23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6年1月1日双方确定收楼日期。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第3项见附件补充协议第八条第2项约定……,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实际交付后即买受人实际签署房屋交接单后720天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将该商品房房地权属证书办至买受人名下,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交付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已付房价款×0.01%×逾期天数)……。即违约金计算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35.9677×443天=15933.69)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2018年12月11日发函要求原告共同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在2018年12月17日完成了该手续,阳西不动产登记部门在2019年3月19日颁发了原告产权证书,对于延期办证的截止日期,被告认为应当截止至2018年12月17日,因为在该日期被告已经完成了共同办证的义务。之后属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行政办法原告产权证书的范围,实际的发证实际并非被告所能控制,因此在双方完成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继续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至原告产权证书颁发对被告显失公平。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3日,原告欧鸿章(买受人)向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出卖人)购买其位于阳西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载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具体约定见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八条”。该《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第八条第2项载明:“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或出卖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在买受人按本协议约定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缴清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全部税、费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在该商品房实际交付后即买受人实际签署房屋交接单后720日内,为买受人办理完毕该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能将该商品房房地产权属证书办至买受人名下,则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已付房价款×0.01%×逾期天数),该违约金包含了买受人因此而发生的全部损失。由于买受人原因或其他非出卖人原因致使房地产权证书延期办理的,则上述规定期限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购房款359677元给被告。2016年1月1日,被告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使用。其后,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涉案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构成逾期办证违约,遂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被告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函给原告,要求原告收到该份函件后协助被告共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双方于2018年12月17日到阳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019年3月19日,原告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鉴于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商品房权属证明的唯一法定凭证,领取到房地产权属证书是原告最重要的合同目的之一,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涉案商品房交付后的720日内(从2016年1月1日的次日起算720日),即在2017年12月22日前为原告办理完毕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被告逾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请求自逾期办证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即按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请求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案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应按房屋价款359677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2018年1月1日计至涉案商品房的权属证书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即2019年3月19日),即359677元×0.01%×443天=15933.69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支付违约金15933.69元给原告欧鸿章。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92元,由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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