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1,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马某2,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得财,门源县正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被告马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得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非婚生子马震轩(生于****年**月**日)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在2018年12月27日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原告于****年**月**日出生育一子马震轩。原告与被告同居期间由于受到被告及其家人的家庭暴力、歧视,无法共同生活,后与被告一起打工,工资被告全部领走,原告经常身无分文,生活非常困难。无奈之下,结束同居生活。原告请求非婚生子马震轩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2辩称,自非婚生子出生三个月后原告就丢下孩子离家出走,期间从未看望过孩子,未尽抚养的法定义务,现孩子已经完全适应了被告及人家抚养,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8年12月27日按照民族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出生育一子马震轩,2020年2月10日双方分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对非婚生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非婚生子生于****年**月**日,现未满2周岁,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结合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平情况,原告索要每月3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非婚生子马震轩(****年**月**日出生),由原告马某1抚养,被告马某2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至非婚生子马震轩年满18周岁止,被告马某2对非婚生子马震轩每季度享有一次探望权,探望时原告马某1有协助的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马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雪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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