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马维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刘金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姜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维维与被告刘金贵、姜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马维维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维维撤诉。
案件受理费586.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