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永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执行人:徐长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特101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000.0元,执行费5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建 忠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木拉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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