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道功,男,汉族,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月琴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陆道功与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81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28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36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法院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8日、2021年5月27日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信息,查知其名下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介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查询得知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无任何不动产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月琴到院并制作了执行询问笔录,其表示公司现状不正常,也不存在经营迹象,公司名下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五、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到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村进行了现场调查,并未找到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介休市××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资料显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已与介休市××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协议,且介休市××村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了证明材料。
七、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陆道功,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道功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网络查控和现场调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西省牡丹文化园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20)晋0781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