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市大象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792668446N。
法定代表人:张国丽,总经理。
被告:刘新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市大象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市大象轮胎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秦皇岛市大象轮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6元,由原告秦皇岛市大象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