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别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未出庭)
被告:张某1,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未出庭)
被告:张某2,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未出庭)
审理经过
原告别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别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5元,由别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