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126号。 负责人:郝宇彤,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勇,黑龙江宇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慧花园小区14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卢英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卢英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英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 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12000.00元,利息1431.27元,罚息16917.62元,利息复利358.8元,共计430707.69元。利息截止日期2021年3月31日,此后发生的利息顺延至判决实际履行时止;2.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12000.00元整,借款期限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原告依合同约定将借款人民币412000元划入被告指定账户。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以上借款尚欠本金412000.00元,利息1431.27元,本金罚息16917.62元,利息复息358.8元,共计430707.69元,利息截止日期2021年3月31日。原告诉至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卢英东辩称借款事实存在,想申请延期还款,贷款是企业信用评估贷款,因为疫情原因被告公司没能复工,公司400多人也都是企业一直在维持,延期还款被告公司还是有能力偿还的。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借款合同,证明借款金额是412000.00元,借款期限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利率5.0025%,约定了罚息;2.对公账户活期交易账单,证明2019年3月15日原告将借款412000.00元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3.电脑打印单,证明该笔借款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本金利息合计为430707.69元。 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5日,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30620006-0091-20201472819),合同约定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借款人民币41200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利率为5.0025%并约定了罚息。2019年3月15日原告将借款412000.00元划入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12000.00元,利息1431.27元,本金罚息16917.62元,利息复息358.8元,共计430707.6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未根据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欠款本息,视为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偿还欠款本金、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借款本金412 000.00元,利息1431.27元,本金罚息16917.62元,利息复息358.8元,合计430707.69元(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21年3月31日,此后利息及罚息顺延至履行完毕时止)。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62元,减半收取计3880.31元,由被告齐齐哈尔蓝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卢英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泽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