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伟因与被上诉人张怀民、李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张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