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静,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珍,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俊明,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
被告赵素云,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阳泉。
审理经过
原告卢静与被告王俊明、被告赵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卢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225060.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王俊明向原告卢静借款,原告便以自己的名义多次通过以贷款的形式向各贷款平台以及向朋友借款共计人民币1225060.86元。原告每次借款后,除用于贷款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向中介公司支付费用以及偿还当月其他贷款外,都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如数转入了被告指定的被告王俊明、赵素云以及被告的朋友荆某某的银行账户中。并约定由被告每月按照各贷款平台及朋友借款时约定的还款期限、金额和利息向原告进行偿还。但自2019年10月起,被告拒绝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上述借款和利息,现还剩余1225060.86元借款与利息未清偿。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静无法提供被告王俊明、被告赵素云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王俊明、被告赵素云应诉,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卢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