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红卫,女。
被执行人:吕延波,男。
被执行人:王洪萍,女。
审理经过
孙红卫与吕延波、王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滨民三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吕延波、王洪萍应当偿还孙红卫借款本金706000元并支付利息。孙红卫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反馈财产申报表,未到庭偿还债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1日、3月10日、5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网络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冻结王洪萍银行工资账户。
3、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洪萍、吕延波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4、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吕延波、王洪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5月19日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5、2021年3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王洪萍在中国农业银行滨州创业分理处工资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孙红卫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孙红卫表示暂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吕延波、王洪萍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延波、王洪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602执恢1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吕延波、王洪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孙红卫履行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的义务;被执行人吕延波、王洪萍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