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告:北京金法保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长街56号院1、2、3栋平房。
法定代表人:谭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金法保安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伟与被告北京金法保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刘伟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由于自身原因,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伟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