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连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审理经过
以上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91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执行费另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现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