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津市市嘉山工业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加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魏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申请人:陈艳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魏薇、陈艳春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薇、陈艳春名下银行存款53485.7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魏薇、陈艳春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魏薇、陈艳春名下银行存款53485.7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津市市工业新区创业路(大北农)6栋1-1层,不动产权证为湘(2020)津市市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