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池晓旭,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七台河供电公司员工,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云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俄罗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有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池晓旭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海、赵云洪、唐有权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内容为“赵云洪、唐有权:本院受理李洪海诉你二人及第三人池晓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原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的公告期限及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被上诉人赵云洪、唐有权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本案。由于原审法院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不包括开庭传票,故原审法院属于未向被上诉人赵云洪、唐有权送达开庭传票。原审法院在未向被上诉人赵云洪、唐有权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径行缺席审理及判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903民初644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池晓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