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21年7月8日对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市慧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宝丰县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42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0425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第二项“二、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平顶山市慧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平(2018)宝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65号项下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更改为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宝丰县博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平(2018)宝丰县不动产证明第0002265号项下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价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