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立新,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 法定代表人:付堃。
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新与被告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心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民心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立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23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3000元从2019年1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于2019年11月30日已经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0260元及失业补偿金16164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补偿金,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0年给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和失业补偿金33424元,尚欠经济补偿金23000元至今未付。 原告王立新证据:1、协议书一份;2、电子银行交易记录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民心置业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立新曾是被告民心置业公司员工。2019年12月12日,被告民心置业公司与原告王立新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民心置业公司支付原告王立新经济补偿金40260元,失业补助金16164元。2020年5月7日,被告民心置业公司支付原告33424元,尚欠23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民心置业公司与原告王立新就经济补偿及失业保险补偿达成协议,应按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被告民心置业公司尚欠原告王立新23000元,现原告王立新主张被告民心置业公司偿还该款,被告民心置业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原告王立新主张的利息,因协议书中未约定给付期限,被告民心置业公司未给付该款客观上导致原告利息损失,本院酌定从本案立时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市场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连云港民心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立新23000元及利息(以23000元为本金按本案立案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王立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民心置业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民心置业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给付原告王立新。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3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从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