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云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织金县三塘镇马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HPRPM2N。
法定代表人:李斌。
审理经过
原告彭云常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秀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云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云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彭云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