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栗乡工业产业聚集区东区(新集镇河东寨村)。 法定代表人:谷振雨,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金厂峪镇杨柳会村。 法定代表人:谷振飞,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玉红与被执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9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玉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82万元、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122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10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唐山金信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的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唐山金信世达硅业有限公司、唐山金信太阳能玻璃有限公司、武汉信立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轮候查封,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唐山金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迁西县津金矿业有限公司、唐山福春林木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借款本金82万元、利息2万元、案件受理费12200元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在住所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有将被执行人移送执行转破产审查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8.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锋 审判员 毕芳芳 审判员 周璐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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