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梁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悦霖,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成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9.5元,由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凤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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