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元寿,男,汉族,个体商户,住长岛县。

被执行人:于琦成,男,汉族,个体商户,住山东省乳山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11337元(利息自2016年4月18日暂计至2016年10月13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57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报告财产义务。

2.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1月28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

3.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前往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管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2020年1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房管部门、工商部门、车管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辆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目前本案已执行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91337元。

6.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约谈申请人姜元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6)鲁0634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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