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位勇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滑县。 被执行人范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位勇敢与范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26民初10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范快东于2021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位勇敢15000.00元,因范快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位勇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范快东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0日、4月21日、5月14日、6月16日、7月29日、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范快东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2021年8月17日,到被执行人范快东住所地滑县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28日、5月24日,向滑县(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公积金等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2021年6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范快东采取了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拘留十五日决定的强制措施。因范快东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和收入情况。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位勇敢表示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 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范快东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范快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国勇 审判员  赵迎春 审判员  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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