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尹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孟某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尹某4、婚生长女尹某2、婚生次女尹某3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3.原告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尹某2,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尹某3,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尹某4。原被告因家庭矛盾于2019年10月1日分居,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至今未能和好。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孟某与被告尹某1离婚。

二、婚生子女尹某2、尹某3、尹某4随被告尹某1共同生活,抚养费被告承担。自2021年8月1日起,原告孟某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女尹某2、尹某3、尹某4。

三、原告自愿放弃在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陪嫁物品,归三名子女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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