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00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261656。

负责人:许金钟,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越男,系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沈阳博华建筑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育才街以西文化路以南沈抚路以北办公楼*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059803764G。

法定代表人:刘伟娇。

被告: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56462795XB。

法定代表人:姜文红。

被告: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金卡路16号A60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4395428E。

法定代表人:胡国仁。

被告: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1196号三层30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70779714E。

法定代表人:张风凑。

被告:邱正闯,男,1963年12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沈阳博华建筑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亿丰新抚置业有限公司、沈阳亿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邱正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8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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